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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Alumni Association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缩写: AAOCUF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中央财经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组成,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海内外广大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发扬中央财经大学忠诚、团结、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为母校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
(二)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
(三)做好实现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工作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本校校友依法成立的地方校友会,经校友总会认可,均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在中央财经大学各个时期 (包括华北税务学校、中央税务学校、中央财政学院、中央财经学院、中央财政干部学校、中央金融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学习过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大专生(包括全日制、函授夜大生)及各种专业证书和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人员,曾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和授予的名誉教授等,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者,都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三)本会设荣誉会员,对热心支持我校建设和发展,并做出一定贡献的社会爱心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享受本会发行的各种刊物、通讯、信息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通过或决定关系本团体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各单位会员推举和个人会员自荐产生。每个单位会员可以推荐2人担任校友总会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各单位会员的会长和秘书长就是校友总会的理事会成员。
在一个任期内,如果单位会员的会长和秘书长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会长和秘书长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并经理事会会议认可追加。
理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外代表本团体;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委托校友会其他负责人出席会议。
建立理事会会议纪要制度。理事会会议纪要作为理事会工作档案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保存。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召集人;
2.出席理事的姓名及受托出席理事会的理事;
3.会议议程;
4.理事发言要点;
5.会议决议等。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委托,可代表会长履行相应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校友总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